体育场(馆)场地灯设计要求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0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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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h——灯塔高度;
          d——球场中心点到灯塔的距离;
          Φ——球场中心点到塔底和塔顶之间的夹角,Φ≥25°。

(2)两侧布置。把泛光灯排成线状,安装在看台顶部或马道上,这样泛光灯就形成了平行于场地边线的连续光带;也可以在比赛场地两侧把泛光灯成组地分别安装在多个灯柱上(甲级及以上体育场不宜采纳)。
对于有看台的甲级以上体育场,前排泛光灯到场地对边中心点的最小角度应>25°,后排泛光灯到近场边线的最小角度应≥50°。对于甲级及以下体育场,泛光灯到场地中心点的最小角度应>25°,泛光灯到近场边线的最小角度应≥45°;足球比赛时为防止眩光,在守门员视看角球方向两侧15°内不宜点亮泛光灯。
光带长度按《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的要求贯彻执行。

(3)混合布置。同一体育场内既有灯塔又有光带,布置参照4塔和两侧布置。
2.2 多功能体育馆
由于国家体育总局对多功能体育馆的灯光技术要求的标准还在制订中,虽然在几个专用体育场地的建设标准中提到了对场地灯光的技术要求,但还不够全面,因而在多功能体育馆的设计过程中,为国内赛事服务的多功能体育馆的灯光设计的依据为《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的相关技术要求,同时兼顾体育总局相关的专用体育场地建设标准中对场地灯光的技术要求。但为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赛事服务的多功能体育馆,其灯光的设计要求需满足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要求,而我国各单项运动管理中心均采用国际相关单项体育组织的标准来组织国家级的比赛,包括对用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要求举办国家级的赛事。因而举办国家级以上比赛的体育馆,建议按国际体育联合会(GAISF)对体育馆场地照度要求来执行。

2.2.1 多功能体育馆照度要求
(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关于体育建筑的有关要求(如表3、表4所示)。

2.2.2 多功能体育馆照明质量要求
(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有关要求。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规定体育建筑中各项运动项目要求的光源显色指数Ra为80,彩色电视转播时应≥90,室外体育场的眩光指数(GR)应<50。

 (2)国际体育联合会(GAISF)的有关要求,
 (3)国家体育总局相关体育场地建设中的要求。

 《人工材料体育场地使用要求及检验方法第二部分:网球场地》中的有关规定:

 ①一组场地的间距为7.315m(24 feet)时,应在挡网延长线上安装灯柱;
 ②灯柱的位置与高度必须满足场地固定障碍物的要求; 
 ③装置的布局应为边照明,端线后面不能安装任何照明器材;

 ④室内照明的灯具应安装在距离顶棚应≥1.829m(6 feet)处。

《游泳、跳水、水球及花样游泳馆使用要求及检验方法》中的有关规定:
 ①游泳比赛厅的照明灯光设置应避免对运动员产生眩光;
 ②室内游泳池的自然采光不应对运动员产生眩光,太阳光不宜直接射到游泳池水面上;
 ③室内游泳池的照明灯光主光源应使用侧光,在最大光强与垂直面(池中心)成50°角度范围内不能产生眩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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